现在先看看关于 OCC 正在讨论的稳定币监管提案,确实有一些有意思的地方。他们已经基于《GENIUS Act》发布了草案,但其中有一部分内容让很多人感到困惑,尤其是关于收益(imball hasil/ yield)限制的部分。



也就是说,这份共 376 页的提案在大多数方面其实相当直白。他们谈的主要是托管(penitipan)的控制、资本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标准的监管事项。但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稳定币发行方(issuer)及其合作伙伴(partner)究竟如何向用户提供收益(yield/imbalan hasil)。

有意思的是,各方的解读存在分歧。一些跟进该流程的人表示,OCC 的提案看起来非常模糊。有的人担心 OCC 可能会声称拥有权限,禁止第三方向稳定币用户提供收益,从而超出了他们本应具备的能力范围。但也有人认为这与《GENIUS》已经确定的法律表述一致,因此无需担心。

这份提案的核心基本上在于:稳定币发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稳定币持有人支付利息或收益,无论是现金、代币,还是其他任何形式。不过 OCC 也承认,发行方可能会尝试通过第三方来进行收益支付。问题就出在这里。

根据提案,如果合同中写明支付行为就是收益,OCC 会将其视为收益。第三方被定义为以提供收益作为服务的实体。如果公司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其合同关系并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就可以反驳。

像 Coinbase、Circle、PayPal 以及 Paxos 这样的公司,可能需要调整他们的协议条款。VanEck 的 Matthew Sigal 表示,像 Coinbase 这类公司应该让他们的协议看起来更像忠诚度计划(loyalty program),而不是类似支付利息。

此外,还有一部分内容在对“关联方(affiliate)”的定义进行解读时也会引发歧义。也许会出现一种“第三类”情形,依据持股(saham kepemilikan)比例来划分。如果发行方在第三方中持有 25% 或以上的股份,那么他们就不能提供收益。这样可能就会为不涉及股权持有关系的第三方打开一个漏洞。

这种情况也因为稳定币收益本身成为制约推动市场结构法案(market structure bill)的一项议题而变得更复杂。有人认为 OCC 的提案可能意味着国会根本不需要在市场结构法案中讨论收益问题;但也有人认为国会一定会在法案中把这部分内容纳入。

实际上,这份 OCC 提案中的某些条款很可能不会以原样的形式被实施。如果市场结构法案在 OCC 完成其监管规定之前就变成法律,他们可能需要先推出临时提案,或在后续另行启动一套单独的监管制定流程。

目前明确的是,这里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加密行业、银行业以及国会之间仍没有达成坚实的共识。之所以值得持续关注,是因为这种局势可能会显著影响稳定币在美国未来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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