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在技校混日子的時候,那是一個初夏的下午,那時候教室的空調還沒開,空氣中彌漫著一股難以言喻的泡菜罈子,又剛吃完牛肉拉麵和煎餅果子,意識恍惚間聽著老師在台上講解啥叫“故意”



刑法上,除了結果、行為外,還有個東西叫意圖(mens rea),這個東西可以講三天三夜,這裡就講個大概,大家看個樂乎就行~

這個“意圖”可以區分為故意和過失,再根據預見能力、意志及放任程度再區分為:
故意:這個很好理解,就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有意使其發生

間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漠視的態度,雖然不追求,但是也不積極避免

過失是“不希望發生,或者覺得能躲過去”
認識過失:已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輕信自己能力,盲目自信,認為可以避免,實施行為後發生危害結果

無認識過失:按行為人的常識和情理應預見危害結果,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

從考試的角度,一般來說比較難區分的是【間接故意】和【認識過失】
為啥呢?
因為行為人都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區別全在於意志因素即:心裡到底是怎麼對待這個(可能發生的)結果的?

舉幾個例子:
a. 某匪徒搶劫後駕車逃竄,警察在後緊追。正前方是鬧市區,人流密集。

匪徒想:“不管前面有沒有人,我也不能停車,撞死人算他們倒霉。”然後一腳油門衝過去,撞死路人。

他預見到可能撞死人,但為了逃跑,他容忍了這個結果的發生。這是間接故意。

b.某飛刀高手在表演飛刀射蘋果,助手頭頂蘋果。

高手想:“雖然有風險,但我練了三十年,從未失手,這次肯定也穩穩扎中蘋果,不可能扎到人。”結果手一抖,扎死了助手。

他預見到可能扎死人,且他極度排斥扎死人,且相信自己的技術能避免。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所以看到這裡你覺得除了虧錢,還有什麼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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