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気の治療のために友人の家に泊まっていた女性が、深夜にベッドから落ちて怪我をし、友人に賠償を求めて訴えた件について、裁判所は判決を下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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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作成中

因来医院就诊

临时借住在朋友家中

半夜坠地摔伤

朋友要担责吗?

近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曾为朱某家政工,关系亲密。李某离开上海后,因病常来上海就诊,朱某好心借出钥匙供其暂住。

2024年9月,李某借住时睡卧室高低床上铺,为给手机充电头朝无护栏侧,**半夜跌落致脊髓损伤。**李某诉至法院,称床有隐患,且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朱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免费借住属情谊,**且自家人使用床时从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发,当晚是自行选择睡上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李某全部诉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营利性行为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行为中施惠人侵权责任的限制。

【案件对比】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进入某快餐店,并未就餐,直接进入店内卫生间,在出来时不慎摔倒,导致下肢韧带损伤。

通过分辨该案监控视频,王某系因半只脚掌踩空,导致向前摔倒,从而受伤,在其行为期间,**并未见明显因地面湿滑导致滑行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的过程,**且被告已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识。

**法院认定快餐店已尽到提示义务,**且王某是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保障义务,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对比这两起案件可以发现,“好意施惠”均是案件核心要点。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比较常见,如搭乘便车、为他人指路、借用卫生间等。需要明确一点,即“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如因施惠者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受惠者损害时,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或双方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时,可能构成情谊合同。

当然,若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情谊行为、其行为人被认定为施惠人的情况下,即便施惠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承担的侵权责任通常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好意”只构成好意施惠一方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即违反注意义务,好意施惠者均应承担责任,但在责任划分上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减轻。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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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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