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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數字藏品被分割成碎片化(Fractionalized)產品,並允許投資者獲得相應的所有權,則會構成證券的發售或銷售,因為這可能涉及到持有者對他人基於管理努力的收益預期,由此則歸SEC監管。
需要注意的是:此份文件將各種冠名為“Coin”、“Token”的數字化產品,統稱為“加密資產”(Crypto Assets),而非命名為“加密貨幣”或 “數字貨幣”,基本否定了這些產品的貨幣屬性。實際上,除了綁定法定貨幣的支付穩定幣,實質上成為掛鉤法幣的鏈上代幣外,其他加密資產只能是特殊的數字資產,而不可能成為真正的貨幣,也不宜叫做“代幣”。完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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