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A代幣化監管導向明確:境內嚴禁、境外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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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監管部門對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監管採取“境內嚴禁、境外嚴管”的原則。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禁止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活動,各類交易場所不得在境內參與RWA代幣發行和交易活動,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如互聯網企業不得為RWA代幣化業務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RWA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RWA代幣化業務,應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在境外嚴管方面,《通知》對為RWA代幣化業務提供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提出了相應要求,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RWA代幣化相關服務要依法穩慎,做好風險管理。為以境內權益為基礎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的RWA代幣化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同時將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通知》強調,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RWA代幣化相關服務。

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田軒表示,RWA代幣化本質上是將現實資產映射至鏈上,但其跨境屬性極易繞過資本管制與合規審查。“境內嚴禁”,契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階段。RWA代幣化涉及區塊鏈技術、加密資產、傳統金融資產等多個複雜領域,其運行邏輯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較大差異,若在境內全面放開,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風險防控機制難以對其進行有效覆蓋。“境外嚴管”則是應對跨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通過穿透式監管與跨境協作,防範跨境金融風險、維護我國金融穩定。

“壓實境內機構主體責任,嚴禁為境外RWA項目提供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以及清算、托管等隱性支持,是從源頭上切斷RWA代幣化風險在境內的傳播路徑,意在筑牢金融安全屏障。”田軒表示。

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未批准任何RWA代幣化活動,擅自開展RWA代幣活動,往往會涉及非法集資、詐騙、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通知》明確,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責任。金融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將嚴厲打擊借RWA之名的各類炒作行為,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此外,證監會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對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的RWA代幣化業務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配套發布《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一是明確開展相關業務前,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向證監會備案,按要求報送備案報告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有關材料。二是明確境內企業及基礎資產不得存在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以及違反境內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開展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編輯:王治強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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