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税务局更新常见问题(FAQs),针对在内地與香港同時可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說明如何根據《內地與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偷漏稅安排》(“全面性安排”)的加比規則來判定其稅務居民身份歸屬,
隨著兩地經濟往來日益密切,跨境工作、兩地居住已成常態,不少人過著“香港上班,內地生活”的日子。當同時滿足兩地各自的居民標準時,稅制如何適用,加比規則發揮著關鍵性作用。點此閱讀原文
內地方面:
內地稅務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其中,“住所”被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場所。實踐中,內地將習慣性居住作為核心標準,而保留內地戶籍很可能被推定具有習慣性居住意向,從而被認定為內地稅務居民。
香港方面:
香港稅務居民個人,是指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相較於內地,香港關於稅務居民個人的認定更側重於事實居住狀態、經濟聯繫密切程度,而非法律上的永居身份或戶籍情況。
鑑於居民身份認定、課稅年度計算等稅制差異的客觀存在,跨境工作人員可能同時符合兩地的居民標準,面臨著雙重居民身份帶來的稅收衝突問題。2006年8月21日,內地與香港正式簽署“全面性安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此後雙方陸續簽署多份議定書進行內容更新,以適應國際稅收規則的發展,促進兩地經濟與投資往來。
為解決稅收管轄權衝突,“全面性安排”引入了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加比規則廣泛應用於國際稅收領域,是用於解決個人因各稅務管轄區法律差異而導致的雙重稅務居民身份衝突的重要規則。
根據“全面性安排”下的加比規則,同時滿足內地及香港兩地稅務居民標準的個人,其稅務身份按以下順序確定:
其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
其與哪一方有著更為密切的個人及經濟關係;
其習慣性居住在哪一方;
由雙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來決定其屬於哪一方居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些標準按優先順序排列,只有在使用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使用下一標準。
此次FAQ更新的重要意義,在於使用更貼近現實的案例(Q17-Q21),展示“人才計劃”“雙城生活”等常見情境下應如何依據加比規則判定個人稅務居民歸屬。

對於各類情境,香港稅務局並未就稅務居民身份認定提供絕對性解答,而是列出判定居民身份時可能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個人在內地戶籍;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員長期生活、工作和學習地;持有的企業股權;薪酬發放與社保繳納地等。這些因素是構成“密切經濟利益關係”的有力證據。
由此,個人在內地擁有戶籍、一個納稅年度內是否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等單一要素並非加比規則下判定居民身份的決定性因素,在“全面性安排”下,其仍可能被視為香港居民。這並不意味著“停留天數”等核心標準不重要,而是借助加比規則,綜合多種因素判定。
總體來看,本次香港稅務局的FAQ更新,並非制度層面的重大調整,而是一份生動的實務指南——針對高頻跨境人群,進一步明晰其稅務居民歸屬判定規則。隨著稅務監管能力的提升,涉稅資訊透明化程度加強,兩地稅務機關對個人經濟利益重心的判定將更為精準,跨境稅務管理也正朝著更細緻化方向發展。